检验检测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,是社会各方共同依赖的质量技术基础,在推动产品质量提升、加快技术创新、促进产业进步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,发挥着基础保障和支撑引领作用。总局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最新回复,有关于环境检测、食品检测行业,有关于检验检测报告的等等。
食品检测相关
提问:食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,“20个工作日”时间包含样品到样的当日吗?
您好,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》中关于工作时限有关内容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执行。
环境检测相关
1、提问: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,根据食品风险监测报告,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处罚的依据。
执法稽查局回答:
风险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。
2、提问:根据《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》要求,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,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,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,是否适用《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?
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答:
您好!留言收悉,针对您的问题,现答复如下:《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》第六点规定:“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、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、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,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《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(试行)》环发〔2007〕114号,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。”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,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,适用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在部门联合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,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据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!